一、關于“村規民約”禁炮的合法性
村規民約是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由村民自愿制定的,只針對本村村民有約束力,《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村規民約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村規民約違反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村規民約可以作為村民行為的規范,起了道德、道義上的約束,法律規定是沒有法律強制力的,因它的制定是村委會和村民的決定,而村委會是我國農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約束的一種形式,它不能設定對公民的處罰和強制強迫遵守執行的權利。
中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規定在廣大農村實行禁炮,中央、省、市、縣各級政府也沒有下文對農村實行禁炮。所以村規民約中規定全村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是沒有法律依據,是與現有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自由民主權和財產權,也與國家政策不相符,于情于理于法都是錯誤的。
新化在短時間內,幾百個村同時通過村規民約,其制定是否經過合法程序?值得懷疑。

二、農村村委會無行政執法權
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定的處罰依據,依據法定程序進行,并由有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做出,就是說,只有行政處罰的主體、依據和程序是合法的,做出的行政處罰才是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地方性規章才能設定行政處罰的種類,除此之外,其他任何規范性文件都不能設定行政處罰種類。《行政處罰法》第15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內實施。第20條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村民大會制定的村規民約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沒有法律約束力。199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可見,村委會并不是行政機關,其不具有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所以,村委會在缺乏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不具備行政處罰主體資格的情況下作的處罰沒有法律約束力,是無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0條也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可以要求村委會退回罰款,如果村委會拒絕退款,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水、電涉及民生問題,村委會或社區無權停水停電。
村委會或社區并不是水、電的供應方,水、電的提供者是自來水公司和供電局。依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戶與自來水公司及供電局之間的供水、供電系一種合同關系,只有當用戶出現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的情形時,自來水公司或供電公司才有權停止供水、供電。符合條件的本村村民享有本村的福利,這是毋庸置疑的,若村民無法盡到應有的責任和義務,須經過全體村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取消村民福利,如果放幾個鞭炮就要取消福利,于理于法說不過去。比如村民結婚轉戶口或者生孩子符合國家政策的,村委會不簽字不蓋章就侵害了村民最基本的公民權利,這是違法的。